欢迎访问南京财经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欢迎访问南京财经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教务信息 > 正文

南京财经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5-11文字 :浏览量 :

 

南京财经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南财大教字[2005]213号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和各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各院(系、部)在教务处、实验与教育技术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实验教学。
第二条 学校管理部门在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实验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和修订学校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2.教务处负责组织制订全校实验教学总体规划,对各院(系、部)实验教学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
3.实验设备的配设、更新、改造和维修等由物资设备处负责;
4.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与管理的组织工作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
5.协调解决全校性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6.组织检查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质量,组织实验教学经验的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三条 学院(系、部)在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根据学校规划和本院(系、部)学科发展特点制订本院(系、部)教学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规划;
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与实验指导书,明确规定实验教学的目的、要求、内容和教学时数;
3.提出并具体实施实验教学师资队伍的培养规划;
4.组织制定学院(系、部)实验教学管理细则,建立、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实施本院(系、部)实验教学计划的各项具体工作,解决各项实际问题;
5.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6.组织本院(系、部)实验教学的改革与发展工作,探索实验教学规律并推广先进经验;
7.组织实验教学和管理人员认真、及时、规范地填报实验教学的各项数据,做好实验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上报等工作。
二、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各院(系、部)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科(课程)特点,在教研室(或课程组)、院(系、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各专业本科实验教学计划(预案),上报教务处。预案包括实验教学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等要素。教务处组织校教学委员会审查,学校核准后给予批复,在院(系、部)和教务处两级备案。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经学校审定的各专业(课程)实验教学计划,是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依据,各院(系、部)必须严格执行。院(系、部)有关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验教学情况,为下一步教学计划的制(修)订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因教学改革需要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须提前一学期向教务处申报,经校教学委员会审查核准后,由教务处在新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计划中予以调整和重新安排。调整后的实验教学计划须在院(系、部)和教务处同时备案。
三、实验教学准备
第七条 设备和资料条件。凡申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课程,须有相应的实验教学设备条件和资料条件。主要包括:
1.必须的实验教学设备,包括实验室或场地条件、仪器设备等;
2.实验课程教学大纲;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4.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管理制度。
第八条 教辅人员保障。各院(系、部)应选派能够胜任实验课程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教学工作的教师和能够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承担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人员培训和考察。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要在接受有关培训或完整观摩该门课程教学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试操作,经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组长)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进行实验教学工作。
四、考核
第十条 考核。实验教学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时间,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实验课的考试或考查,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因素综合计算成绩;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查为主,其考查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时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五、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从事实验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实验教学中不断补充新的理论知识和新的实验内容,创新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从事实验教学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探索实验教学及其管理的新形式和新模式,创造新经验,为制度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学校鼓励教师撰写论文和新的实验教材。
六、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教师或教辅人员要如实填写《实验教学日志》,期末时以教研室为单位,对实验课的效果和教学纪律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由院(系、部)存档。
第十四条 院(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听课或抽查实验教学情况,做好听课和抽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作出整改计划,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严重违反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按期整改,并将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有关院(系、部)和校物资设备处协同检查实验教学设备运行情况和教学环境状况,了解实验中存在的设备、环境条件等问题并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卫工作。设备的更新经权威专家作出评估后,由教务处和校物资设备处向学校提出更新建议或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评估。实验教学评估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各教研室(或课程组)每一学年进行一次实验教学评估,院(系、部)评估每二年进行一次。实验教学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七、实验项目及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项目管理。无论独立或非独立设置的实验教学课程或课程实验,都应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实验课题计算机管理档案;各教研室(或课程组)须如实填写《实验项目情况统计表》,该统计数据将作为实验教学耗材费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资料管理。各教研室(或课程组)要按照教务管理的要求,系统收集和整理实验教学资料,按时将有关实验教学资料归类、存档。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九月九日